李某是A小区的业主,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有权无条件使用小区电梯、门禁、车库智能系统等公共配套设施,物业公司不得将物业费缴纳与这些设施的使用权限绑定限制。

2024年1月,A小区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内部决议,授权物业公司将小区侧门门禁与物业费缴纳情况挂钩——按时交物业费的业主可正常开卡进出侧门,未交物业费的业主则不予开通。

李某因认为物业公司履职不到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依据业委会的授权,禁止李某从侧门出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遂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仅通过内部决议就变相修改了物业服务合同,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形成的决议对业主李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李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享有使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权利,物业公司不得以李某未缴纳物业费为由,限制其使用侧门门禁,该行为已侵犯李某的物权。

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物业公司主动为李某开通了小区侧门门禁,承诺将采取合法合规的手段催缴物业费,不再将物业费缴纳情况与开通门禁关联。

物业服务的本质是服务而非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不得无故拖欠;但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必须遵循合法途径,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权,绝对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使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妨碍业主正常进出,侵犯业主的物权。

法官提醒

该案既警示物业服务企业需恪守服务本质、依规履职,不得本末倒置,也引导业主依法维权、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对化解物业与业主矛盾、构建和谐有序的社区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