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万肇生 编辑/吕栋)
海威华芯与第二大股东海特高新持续数年的公司治理纠纷,再次升级。
8月19日晚,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印章被抢公告》称,8月18日16时许,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社会不明人员及海特员工等百余名”进入公司,并撬开办公室保险柜,取走公司党委印章、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及“马晓力”字样手写体签章各1枚。
18日当天,成都双流区气象台曾发布暴雨预警。下午16时,大量人员披着雨衣进入海威华芯办公楼。
海威华芯还公布了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称事发后公司已经报警,截至公告发布时相关印章尚未追回。
同时海威华芯宣布,自8月18日16时起,不认可使用上述印章签署的文件、合同、协议及办理的相关事务。
对此,8月20日下午,海特高新方面首次就此作出回应,否认海威华芯所称的“抢夺”。
据蓝鲸新闻报道,海特高新董秘办称,8月18日的行动并非海特高新单方面组织,而是除第一大股东青岛海岳外,海威华芯其余五家股东协商一致进行。
据悉,当天包括海特高新在内的五家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前往海威华芯交涉,在未得到回应后,经商议“暂时将公章带走”。海特高新还补充称,前往现场的人员为股东代表及公司职工。
海威华芯公布的现场人员画面
事实上,本次的“夺章”事件背后,是海威华芯的两拨大股东持续多年的公司治理及控制权争议的延伸。
两大股东持股仅相差约0.2个百分点
公开信息显示,海威华芯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砷化镓、氮化镓等化合物半导体晶圆制造业务。海特高新早年投资海威华芯并取得控制权,海威华芯一度是其控股子公司。
2021年,海威华芯引入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增资。正威金控投入约12.89亿元,其中6.19亿元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正威金控持股34.01%,成为第一大股东。
海特高新的持股比例则由51.21%降至33.79%,由控股股东退居第二大股东,海威华芯也由海特高新子公司变为联营企业,不再纳入其合并报表。
随后海威华芯又经历多轮股权变化。按工商登记口径统计,青岛海岳持股约31.62%,海特高新约31.41%,相差约0.2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青岛海岳控股也并非一家与纠纷无关的新股东。
海特高新年报显示,青岛海岳控股的曾用名正是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11月,该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成为青岛海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并由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最终控制方转为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局。
2021年就曾出现“夺章”争议
另一方面,双方矛盾实际上在2021年增资后不久就已经公开化。
按照当年的《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安排,海特高新有权提名3名董事,董事长应从海特高新提名的董事中产生,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第一大股东方面则负责委派财务总监。
这种安排意味着,虽然正威金控持股比例略高于海特高新,但公司经营管理权并未简单按照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2021年底,海威华芯内部已经发生过一次围绕印章和财务资料的冲突。财联社当时报道称,海特高新一方人员曾取走由正威金控委派财务人员掌握的财务专用章、银行U盾等资料,双方由此出现公开冲突。
不过,对于当年的“夺章”说法,海特高新后来公开否认。
海特高新则在2023年回复深交所年报问询函时否认相关“夺章”报道,并援引成都中院终审裁定称,上述证章照和财务资料均属于海威华芯公司财产,并指公司公章始终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未发生转移,相关财务印章和U盾管理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
与此同时,正威金控与海特高新之间的矛盾还一度进入仲裁程序。2022年,正威金控以增资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约12.89亿元增资款及利息。
2023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正威金控全部仲裁请求。
官司打赢执行却没落地,矛盾激化
而此次印章冲突更直接的导火索,是2024年以来围绕董事席位、董事长及经营层提名权展开的新一轮纠纷。
海特高新此前公告称,2023年11月青岛海岳股东及控制权变更后,双方围绕海威华芯公司控制权发生新的冲突。2024年7月,海威华芯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修改章程,将原本由海特高新享有的部分董事及经营层提名安排进行调整。
海特高新随后诉至法院。2025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涉及海特高新股东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条款。2026年1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海特高新还于2024年11月就《增资协议》提起仲裁。2026年3月3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海岳控股、长源科技及海威华芯继续履行协议中关于海特高新权利的约定。
今年7月20日,海特高新在互动平台表示,海威华芯法定代表人登记已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相关强制执行仍在持续推进。
最终,在诉讼、仲裁结果对海特高新有利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近期冲突升级,演变为公章争夺。
不过,目前海特高新与海威华芯在对公章“强行取走”说法各执一词,最终仍有待公安机关调查及后续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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