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京报
记者调查发现,一家为绿茶、先启半步颠、凤缘家港式茶点、鱼旨寿司等数十家连锁餐饮企业提供消杀服务的公司,长期使用敌敌畏进行消杀。为规避检查,员工将敌敌畏原液灌入矿泉水瓶并撕掉标签,还使用“三无”杀鼠剂。有员工坦言:“我们消杀过的餐厅打死也不会去吃的!”在监管部门介入当晚,该公司仍在作业,且表面换合规药品“残杀威”,实际仍在使用敌敌畏。目前,当地市监部门正在持续调查中。
据知乎@企查查:
用敌敌畏消杀,和公共投毒有什么区别?这已经不单纯是食品安全问题了,先来扒一扒涉事的消杀公司。
据报道,厦门一家消杀公司长期违规使用高毒农药敌敌畏及“三无”杀鼠剂,给数十家连锁餐饮做消杀,这些连锁餐厅包括绿茶、先启半步颠、池奈、凤缘家港式茶点、鱼旨寿司等。
消杀公司的员工直言消杀过的店自己绝不会吃。另外为了规避检查,员工还会把敌敌畏原液改装到被撕掉标签的矿泉水瓶里,监管介入当晚该公司还在违规作业,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展开全面排查。
据悉,涉事公司为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据小查了解,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庄某臣、曾某鸣共同持股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该公司经营范围刚新增消毒剂销售相关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据报道,这家公司还是个连锁店,在深圳、重庆都有布局,且背后均关联同一批股东
事件曝光后,“敌敌畏消杀涉绿茶餐厅”登上热搜。
据悉,绿茶餐厅关联的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良,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食用农产品零售、餐饮管理等,由杭州鼎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该公司对外投资3家企业,目前仅北京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续,其余两家已注销。食品安全信息显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多次抽检均合格
另据企业官网,截至2025年12月,绿茶餐厅在营门店超过600家,覆盖4个国家,包含国内22个省份、4个直辖市、2个自治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作者:法途萤光对于这种恶意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必须重拳出击,绝不姑息!!!
新京报曝光了一家连锁消杀公司为绿茶、先启半步颠等数十家知名餐厅提供消杀服务时,长期违规使用剧毒农药敌敌畏。员工为规避检查,将原液灌入矿泉水瓶并撕掉标签,甚至坦言“我们消杀过的餐厅打死也不会去吃的”。敌敌畏的毒性有多强?
敌敌畏(DDVP)是一种高效广谱的有机磷杀虫剂,被国家明确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对人畜毒性大,易通过皮肤、呼吸道及消化道吸收。急性中毒可致头晕、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肌肉无力,严重时甚至死亡;慢性危害方面,世界卫生组织已将其列为2B类致癌物,长期摄入会损伤肝肾及神经系统。
图源网络,侵删
喷洒敌敌畏有多危险?
在餐饮场所喷洒敌敌畏极其危险。它兼具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喷洒后会悬浮于空气并沉降在餐具、案板和食材上。历史上,贵阳曾有餐馆用敌敌畏消毒导致26名食客被熏倒送医;深圳也曾发生酒楼因隔壁消杀喷洒敌敌畏,导致130名员工集体中毒的事件。此次涉事公司直接将药液喷洒在餐厅内部,甚至接触餐具,意味着所有就餐者都暴露在中毒风险之下。
图源网络,侵删
是否构成“投毒”?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没有独立的“投毒罪”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与“投毒”行为相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核心要件是“危害公共安全”,即行为足以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敌敌畏作为剧毒农药,明确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害性物质”。
过往司法实践中,将敌敌畏投入食堂饭菜、餐厅调料等行为,均被认定为该罪。
然而,就本次事件而言,消杀公司是在餐厅后厨、大厅等场所进行喷洒作业,而非直接投入食品中。
其目的虽是消杀虫害而非直接害人,但行为人作为专业公司,应当明知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剧毒农药的巨大风险,若对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则构成间接故意。
关键在于,喷洒行为是否已使敌敌畏残留于餐饮环境,进而对不特定消费者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如果查实残留足以危害健康,则不排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能性,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鲜有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入刑的案例。
相比之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适用更为合适。
该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此类物质的食品。
敌敌畏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在本案中,消杀公司在餐厅内喷洒敌敌畏,极有可能导致农药附着于餐具、食材或飘落至食品加工区域,使这些食品沾染毒性物质。
如果这些食品最终被提供给消费者,那么相关责任人就涉嫌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
实践中也有过因在食品上喷洒敌敌畏而被以此罪名判处刑罚的判例。
例如云南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多年来一直在鲁甸县某某乡从事牛肉制品的加工、销售工作。因天气炎热时苍蝇、蚊虫较多,为防止牛肉制品被虫类叮咬后腐坏,马某在2019年至2024年天气炎热时将敌敌畏兑水,使用喷雾器喷洒在牛肉制品周围。2024年10月,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马某家店内经营的牛肉制品抽检后,委托云南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牛肉制品中含有敌敌畏成分。后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马某店内收缴与送检同批次的未售出的牛肉制品487.95斤。经核查,马某生产、销售数额累计2万余元。2025年2月7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4.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两项共计50324.30元(已缴纳);涉案牛肉制品35块共487.95斤因不易保存现已被销毁。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腌制牛肉制品的过程中添加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并将产出的牛肉腌制品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马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涉事餐饮店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作为委托方的餐饮店,同样是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但其是否担责,取决于是否“明知”或“应知”消杀公司使用了违禁药品。
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若餐饮店明知消杀公司使用敌敌畏而放任不管,或未尽到审慎查验义务(如未核验消杀公司资质、药品清单等),则可能面临严厉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此外,还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刑事责任方面,若餐饮店负责人明知消杀使用违禁药品仍默许,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将面临最高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即使餐饮店确实不知情,作为食品经营者,其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
若因疏于管理导致“毒”食品流出,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
作者:真理与面包
妈了蛋的,对于化学消杀,国家是有明确规范的
这化学药剂,本来就便宜的很,购买也很方便
相比敌敌畏反而没那么方便,也没啥成本优势
你专门做消杀的,不可能不知道国家规范
这么这操作的目的是什么?
就是为了违法而违法吗?
我真的很难理解
作者:开端获取之力
这就是我说,很多科普辟谣的大 v 最大的问题就是光在线上讲逻辑,讲理性,就是不愿意迈开腿到处跑跑实地看看的原因。
理性人只存在概念中,不理性、无逻辑、缺乏常识的人才真正充斥在生产、运输?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你永远不知道他们鬼脑一动,能给你带来多大的惊喜和破坏。
作者:天眼查多员工无从业资格,配药全凭感觉“蚊虫多就多兑点,不多就少兑点,主管用手指比划高度配药......”
据报道,为规避检查,消杀公司员工将敌敌畏原液灌入矿泉水瓶并撕掉标签,还使用“三无”杀鼠剂,其消杀的餐厅包括绿茶、先启半步颠、池奈、凤缘家港式茶点、鱼旨寿司等。
消杀人员不仅将农药直接喷洒在餐具、桌椅等处,部分厨具附近甚至还摆放着食材,甚至导致多家餐厅海鲜被毒死。
有消杀公司员工坦言:“我们消杀过的餐厅我个人是不会去吃的,打死也不会去吃的!
天眼妹科普:敌敌畏是一种中高毒性有机磷杀虫剂,主要用于农业害虫防治,因毒性较大、存在致癌风险,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限制或禁止在居民区使用
另外,敌敌畏产品生产厂家工作人员明确提示,敌敌畏需7天挥发期,禁止直接喷到餐具或食物上,但所有被消杀门店均在次日正常营业、也就是说,不少食客直接接触农药残留
有网友可能会质疑:明知违规还要一直用呢?
据消杀公司员工透露:成本是主要原因——敌敌畏几元一瓶,合规药品“残杀威”25元一瓶,更好的数十元。“同事多次提议换药,老板都不同意,嫌成本太高。”
天眼查显示,涉事公司【厦门绿林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庄某臣,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参保人数信息显示,该公司去年参保人数为4人
风险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因“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多家餐饮公司。
天眼妹查询发现,涉事绿茶餐厅曾多次抽检合格。
天眼查经营信息显示,绿茶餐厅关联公司【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此前抽查检查均未发现问题。
另外,法律诉讼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等被起诉。
目前,厦门市多部门正在持续调查中,天眼妹也会持续关注该事件进展。
这下广东传统出外吃饭饭前烫碗再无争议,自发全国推广了
“为规避检查,员工将敌敌畏原液灌入矿泉水瓶并撕掉标签”。使用没有标签的矿泉水瓶子不是此地无银、更会引来检查吗?(在现实中存在检查的前提下)
员工太坏了,全怨员工,跟监管没关系。
作者:法味小饼干真是服了,绿茶、先启半步颠都去过,就想问问,还有哪些离谱的害人招数没爆出来的?广东人烫碗的含金量还在上升,即使这样,也顶不住各种黑心商家层出不穷的害人招数。就应该把这些人都抓起来!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敌敌畏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然消杀行为本身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但消杀公司将敌敌畏直接喷洒在餐具、桌椅及食材附近,必然导致食品接触面及食材受到农药污染,进而使餐饮企业最终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中含有农药残留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
敌敌畏属中高毒性有机磷杀虫剂,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敌敌畏厂家已明确提示,敌敌畏需7天挥发期,禁止直接喷到餐具或食物上。然而,消杀公司将敌敌畏直接喷洒在餐具、桌椅及食材附近,明显属于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的行为。
敌敌畏的急性毒性高,代谢产物可能具有致癌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多地地方性规定明确禁止其在餐饮场所、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群密集场所使用。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省市均已将敌敌畏列入公共场所禁用消杀药剂清单。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事消杀公司作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对该条例的严重违反。
(三)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敌敌畏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司法实践中,在食品上喷洒敌敌畏的行为已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在腊肉上喷洒敌敌畏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在制作黄酒过程中使用敌敌畏喷洒在黄酒容器周围,导致敌敌畏渗入黄酒中并对外销售,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消杀公司并非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但其行为导致餐饮场所的食品及食品接触面受到敌敌畏污染,若餐饮企业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继续向消费者提供受污染的食品,餐饮企业及其负责人同样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大大大餅干丶:
N年前绿茶刚火的时候去过,后来发现它家是预制菜就不去吃了~没想到店面居然是敌敌畏消杀...敌敌畏是农业用药,严禁用于室内卫生消毒,这家公司也是头铁...五年!敌敌畏消杀后厨,餐厅自己人都不敢吃,合着专坑消费者是吧?